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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ānjīntiáoyuē

天津条约


注音ㄊ一ㄢ ㄐ一ㄣ ㄊ一ㄠˊ ㄩㄝ

繁体天津條約

天津条约

词语解释

天津条约(天津條約)[ tiān jīn tiáo yuē ]

⒈  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、法、美、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增开汉口、九江、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;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;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、通商,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;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,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。英、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。条约签订后,英法联军退出天津。

分字解释


造句

  • 镇江由于地处长江和大运河的交汇处,水运交通便利,因而在1856年签订的中英《天津条约》中被列为长江第一批通商口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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